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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涿州市远方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范阳中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1元,减半收取5655.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1元,减半收取5655.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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