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系死者魏从新父亲。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魏从新的母亲。
原告: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系死者魏从新的妻子。
原告:魏思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系死者魏从新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严某,系魏思达的母亲。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领执行款、代为诉讼、调解、代领法律文书。),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122号。
负责人:苏光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出庭诉讼、代收法律文书。),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全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该单位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被告:随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随州文化公园。
法定代表人:魏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北郊明珠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廖先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路政科副科长。
被告:随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随州市编钟大道。
负责人:朱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冯某某、严某、魏思达与被告随州市路灯管理处、随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随州市公路管理局、随州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冯某某、严某、魏思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冯某某、严某、魏思达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冯某某、严某、魏思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魏某某、冯某某、严某、魏思达负担。
审 判 长 :冷明奎 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书记员::石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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