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唐益民(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周德让(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益民,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德让,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益民、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德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在其合理的催要期限内二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某称上述款项系赠与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在李某某书写的协议中认可是从原告处借款购房,且被告李某某亦认可从原告处借款26.5万元,故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因此对被告李某某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人民币2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在其合理的催要期限内二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某称上述款项系赠与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在李某某书写的协议中认可是从原告处借款购房,且被告李某某亦认可从原告处借款26.5万元,故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因此对被告李某某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人民币2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赵宝瑞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周丽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