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与陆水驾校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
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陆水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陆水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陆水驾校)。
法定代表人张三宝,陆水驾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陆水驾校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钱慧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