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赤壁市陆水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陆水吉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陆水驾校)。
法定代表人张三宝,陆水驾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陆水驾校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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