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宝,该公司职员。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审判员 康占伟
书记员: 刘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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