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李海涛(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简讯
原告魏某某(曾用名魏艳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涛,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简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因与他人打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向我借款100000元,分别用于交付保证金和赔偿款。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被告于2012年6月14日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据。
2015年3月1日,我与家人找被告要求还钱遭到被告的拒绝,我向贵院提起诉讼后,2015年8月28日,贵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9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现该裁定已生效。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简讯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原、被告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简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简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原、被告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简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简讯承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张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