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人刘某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怀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申请人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某某、刘某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付怀标、潘某某所有的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的房屋(产权证:灌房村字第××号)进行保全。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申请人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某称:我们与被申请人付怀标、潘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灌南县××街房屋四间两层(产权证:灌房村字第××号),转让价格为20万元,房款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应当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协助申请人过户。我们支付房款后,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协助我们办理过户手续。现申请人申请对两被申请人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付怀标、潘某某所有的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的房屋(产权证:灌房村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魏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 军
书记员:卢晨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