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与汪某某、王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王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王某发、王梅青、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梅青、王继平的起诉,本院业已裁定准许),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汪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70000元;2、由被告王某发承担150000元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4年1月25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天又借款120000元;2、2014年1月29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3、2014年6月28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手人王继平,担保人王某发;4、2014年6月28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手人王继平,担保人王某发)。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原告分文本息,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汪某某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实。其中,2014年1月25日、1月29日他本人向原告出具的60000元及40000元借条各一份,两笔合计100000元金额的借条,与2014年1月25日他本人出具的120000元借条所反映的系同一笔100000元借款,之所以借条上的金额是120000元,是因为将本金100000元加上说好的利息20000元合计而来;2014年6月28日王继平经手出具的100000元借条及50000元借条各一张,其实所反映的也是同一笔100000元借款,100000元借款本金他实际收到的也只有八、九万元。而50000元借条系当时原告称这笔100000元借款是他在社会上借的高利贷,利息很高,他承担不起,要求被告承担50000元的利息,被告是应原告的要求出具的50000元借条,实际并未发生这笔50000元借款。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也自认其主张的370000元借款中,存在预先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出具借条的情形。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对借款事实的事实主张分歧甚大,且双方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己方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魏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永峰
审判员 张继荣
审判员 黄代军

书记员: 吴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