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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白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白某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现羁押于河北太行监狱。

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4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按月息二分五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北京环球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运转等事由,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日,共从原告处借款246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査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白某宝承认魏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魏某与被告白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白某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故利息应当按月息二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白某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计13240元,由被告白某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素梅

书记员:刘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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