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
王素成
原告: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196119-4。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魏某某起诉要求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与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有任何关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魏某某起诉要求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与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有任何关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溯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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