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清,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二手车经销商,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关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杨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杨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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