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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立
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黄某

原告:魏立,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荆州市。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中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魏立与被告黄某投资合伙做生意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双方认可,依法应当偿还。该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偿还原告魏立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魏立与被告黄某投资合伙做生意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双方认可,依法应当偿还。该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偿还原告魏立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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