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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立新与郑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魏立新与被告郑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立新委托代理人唐全洲、被告郑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从2017年4与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50万元,用途为购买存瑞镇永安村宅基地房产,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情况不真实或者被告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原告债权的情形下,原告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款项,并按年利率12%从借款之日其计收利息。现被告告诉原告已经将购买的房产转让,向原告提供情况不真实,其名下基本没有财产,影响到原告债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首先答辩人对所诉的借款数额认可。但原告提出的支付利息答辩人不予认可。因为,双方在借贷中约定借款在三年内答辩人不支付利息。如果在借款届满归还不了时,其借款从届满后可按12%的年利息支付原告利息。之所以原告提出的支付借款利息答辩人不予认可。其次,答辩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请款答辩人现在确实无能力归还原告借款,答辩人愿意与原告达成归还借款计划。因为答辩人在外投资资金还未回笼。待资金回笼后,答辩人保证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希望原告能够谅解答辩人。答辩人对原告的借款表示感谢。综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和原告谅解是盼。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500000元;2、借款用途用于购买怀来县存瑞镇永安村宅基地房产的投资需要,不作其他非法使用;3、借款期限3年;4、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从借款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要求给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给付被告500000元。2017年8月被告将此房屋买卖。原告得知后双方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遵守。被告将房屋售卖,款项未归还原告,而用作他用是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新给付原告魏立新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书记员: 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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