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1952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牡东房屋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协议》执行补偿协议;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日,牡东房屋征收办与当事人签署了补偿协议。现在房屋回迁时,牡东房屋征收办毁约。原告的原房屋面积是26.82平方米,由于征收时野蛮拆迁,将原告丈夫砸死在房屋里,后牡东房屋征收办商议上靠建筑面积70平方米内不投资并不收取楼层差价费。原告原有房屋面积为26.82平方米,加上上靠的70平方米的面积,所以双方共同签订了95.51平方米的房��面积和楼层认定单,但被告不按约定执行该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协议”,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该协议,要求被告牡东房屋征收办继续履行,本院认为,该协议的性质为行政协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退还原告魏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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