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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峰、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秀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芝,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秀峰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撤回对刘某某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魏秀峰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魏秀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秀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0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上诉人魏秀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冬云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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