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君,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书记员: 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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