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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学锋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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