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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高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玉某,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国安(系被告高玉某丈夫),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高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维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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