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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徐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被告孙某某。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孙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城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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