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邓德义(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韩燕(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昌黎新双龙啤酒城
庄洋
原告魏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邓德义,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燕,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新双龙啤酒城,组织机构代码79139381-5。
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昌黎新双龙啤酒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8元,减半收取485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8元,减半收取4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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