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赵某
王艳霞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曾某某
原告魏某,农民。
原告赵某,农民。
原告王艳霞,农民。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赵某、王艳霞诉被告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赵某、王艳霞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赵某、王艳霞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赵某、王艳霞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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