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法定代理人: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魏某的爷爷。委托代理人:吴武林,男,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魏某称,被申请人李想珍与魏某系母子关系,1996年李想珍离家出走,李想珍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想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想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市中××镇××号,原住赤壁市中××镇中××村××号,系申请人魏某的母亲。于1996年10月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李想珍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李想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界满,李想珍仍下落不明。
申请人魏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想珍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魏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李想珍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想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