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钟良,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系魏某某前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公安县,
原告胡芳与被告魏某某、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芳负担。
审判员 安代兵
书记员: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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