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乔艳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守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0000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承揽原告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的地板装修,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导致位于原告楼下的房屋楼顶开裂。后楼下业主纪玄武起诉原告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经法院审理,原告与纪玄武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纪玄武40000元。另外,原告为该纠纷损失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10000元。由于被告装修中的过错行为导致楼下房屋损失,原告已先行向受损业主垫付赔偿款,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现原告起诉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班守来庭审中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没有给原告干过活,不懂得什么是承揽。但在应诉时,被告承认用电锤给原告房屋地面起垫层的事实,并表示曾听原告说过楼下房屋楼顶被震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间,被告为原告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地面起垫层,干活过程中楼下201室房屋楼顶被震裂。事情发生后,秀水怡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业主纪玄武诉至本院,向魏某主张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损坏房屋经鉴定维修费用为34761.83元。2018年4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魏某一次性赔偿纪玄武40000元(含鉴定费)。另查明,被告不具备地面施工专业资质。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原、被告庭审笔录、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鉴定意见书、录音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魏某与被告班守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艳莎,被告班守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按照原告指示为原告房屋地面起垫层,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工作过程中,被告给第三人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定作人,明知被告并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和能力而选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被告各负担50%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40000元赔偿款,其中34761.83元维修费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10000元,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负担17381元(34761.83元×50%)。该款已由原告实际负担,被告应予给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班守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魏某17381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负担2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辉贤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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