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194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宁安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魏某某、郝某、郝某诉被告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魏某某、郝某、郝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郝某、郝某以本案原告魏某某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郝某、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某某、郝某、郝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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