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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湖北钟某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梅,钟某市柴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钟某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钟某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洲,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兵,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湖北钟某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双方需庭外确认工程量及结算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彩霞
代理审判员 刘夏云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书记员: 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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