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裴开明
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开明,男。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裴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祖旺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树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开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虽未出庭,也未提供证据。但在开庭前多次与本案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开庭之后又邮寄书面答辩状,称其不协助过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商定的卖房价格是40000元,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由于我急于赶回水布垭工地上班,没有看原告准备好的协议书内容就签了字,协议书上签订的卖房价格25000元、过户费用由我承担不属实;原告只要将40000元房款付清,并承担过户费用,我便可协助过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虽然被告及时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但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承担房屋过户费用显失公平,本院依职权和公平原则对协议书中过户费用的承担约定进行调整,由原告承担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称商定的卖房价格是40000元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开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魏某某办理位于西陵区夜明珠路39-302号房屋所有权(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15873号)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1000元,被告裴开明负担1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虽然被告及时履行交付房屋等义务,但未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承担房屋过户费用显失公平,本院依职权和公平原则对协议书中过户费用的承担约定进行调整,由原告承担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被告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称商定的卖房价格是40000元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开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魏某某办理位于西陵区夜明珠路39-302号房屋所有权(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15873号)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1000元,被告裴开明负担1249元。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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