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田军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田军。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文、邵国军、人民陪审员王雪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鲍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田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某、田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所诉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军借原告魏某某人民币700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的事实存在。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田军、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上没有约定,并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存在利息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军、王某某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
上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823.00元,由被告田军、王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军借原告魏某某人民币700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的事实存在。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田军、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上没有约定,并且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存在利息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军、王某某偿还原告魏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
上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823.00元,由被告田军、王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晓文
审判员:邵国军
审判员:王雪东
书记员:丛熠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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