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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张某某、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涞源县奥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崔涛(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奥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内丘县。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喜和,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吕二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奥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国安,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徐水县发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涞源县奥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玉来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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