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佩佩,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新闸路XXX号。
第三人:陈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晓岛居委会08组柏园新村4排9号。
第三人: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古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佼佼,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与被告上海辉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钧、第三人陈韵、第三人邓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8月30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罗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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