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杨娜(河北高碑店弘盛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莹
书记员:谢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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