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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212号1号楼13-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1661175N。
法定代表人:刘聪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魏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魏某某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鼎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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