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华
书记员:杨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