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郝瑞庆(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润年
魏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瑞庆,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润年。
原审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北兴隆街小区1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林成方,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自然情况同上。
上诉人魏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魏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魏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魏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张认众
审判员:刘淑贤
审判员:曹朴实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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