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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哈尔滨市哈都海国际商务会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哈尔滨电业局、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杨洁,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哈都海国际商务会馆。
法定代表人:赵丽丽,该会馆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褚艳芳,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
负责人:栾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亿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再审申请人魏某因与被申请人栾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哈尔滨市哈都海国际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哈都海会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管理局)、哈尔滨电业局、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以下简称哈投供热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侵权主体错误,栾某某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应由魏某承担;2、栾某某两套房屋的供暖早已恢复,原审判决魏某为栾某某两套住房恢复供暖设施,属认定事实错误;3、原审法院所做出的判项,在2009年4月已由南岗区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栾某某的诉求早已执行完毕,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五)、(七)项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赔偿责任主体之一的哈尔滨亿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7月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法人资格已归于消灭,一、二审对其分别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哈尔滨亿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已于2010年7月19日批准注销登记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已生效的(2007)哈民二终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认定海都会馆侵权行为成立,因而对于魏某在开办海都会馆过程中实施的拆改行为,给栾某某造成无法居住使用其所购买房屋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令魏某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关于魏某主张栾某某两套房屋的供暖早已恢复,原审判决魏某为栾某某两套住房恢复供暖设施错误的问题。经审查,该主张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本案审理的是魏某所开办的海都会馆侵权赔偿纠纷,并不涉及哈尔滨亿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魏某主张哈尔滨亿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原审法院依然向其送达,属程序违法的问题。因该项理由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原审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综上,魏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  刘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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