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关枝
杨某珍
原告魏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枝。
被告杨某珍(系关枝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关枝、杨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南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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