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左某某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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