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魏长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人民医院
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长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巴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陈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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