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李金潭(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北大荒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孙金华
孙鸿志(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潭,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北大荒文化创意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鸿志,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5)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潭,被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孙鸿志到庭参加诉讼。
同年5月18日,上诉人魏某某以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志强
审判员:赵玉忠
审判员:苏倡
书记员:韩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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