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深州市。(系死者之长女)
申请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现住深州市。(系死者之次女)
申请人:魏皓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深州市。(系死者之子)
以上三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魏凤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申请人:魏凤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系死者之妻)
申请人:刘温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深州市。(系死者之母)
以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军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张建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代理人:朱桐云,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管亚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循环经济园驾校路南侧(西张庄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春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侠,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高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魏某某、魏某某、魏皓森、魏凤团、刘温暖与马军凯、张建亚、管亚臣、衡水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并且张建亚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T×××××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朝 审 判 员 秦 雪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书记员:由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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