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闫德增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梁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增,系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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