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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闫德增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梁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增,系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国铁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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