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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
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农垦小区。
法定代表人:纪晓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宝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副总经理,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

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位于绥化世福汇花园小区D-4号楼1-2层建筑面积共计1063.28平方米的5套商服(房产编号1002-1**),即对01-01号建筑面积255.53平方米商服、01-02号建筑面积212.05平方米商服、01-03号建筑面积240.92平方米商服、01-04号建筑面积246.14平方米商服、01-05号建筑面积108.64平方米商服予以查封,申请人魏某某提供位于
海伦市红光农场三委七街建筑面积1086平方米商服及住宅(幢号3001、房号3001、房权证绥垦红房字××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
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位于绥化世福汇花园小区D-4号楼1-2层,建筑面积共计1063.28平方米的5套商服(房产编号1002-1**),即01-01号建筑面积255.53平方米商服、01-02号建筑面积212.05平方米商服、01-03号建筑面积240.92平方米商服、01-04号建筑面积246.14平方米商服、01-05号建筑面积108.64平方米商服,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魏某某位于
海伦市红光农场三委七街建筑面积1086平方米商服及住宅(幢号3001、房号3001、房权证绥垦红房字××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魏某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红彪
代理审判员 邹雪光
代理审判员 王海霞

书记员: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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