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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崔某某、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
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廖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夏立新,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
玉田县郭家屯镇华盛货运站,住所玉田县郭家屯镇徐家屯村。
经营者:孙华。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5699号保定电谷大学科技园主楼9楼。
负责人:曹玉荣,经理。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廖某某、夏立新、
玉田县郭家屯镇华盛货运站、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以与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已与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魏春雨
人民陪审员 王乃合

书记员: 郑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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