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原告:魏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魏某1、魏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3,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魏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田某、魏某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1、魏某2、魏某3与被告田某、魏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魏某1、魏某2、魏某3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1、魏某2、魏某3与被告田某、魏某4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魏某1、魏某2、魏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1、魏某2、魏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魏某1、魏某2、魏某3三人共同负担。
审判长 武立森
审判员 乔俊明
审判员 孙 岩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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