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毕海涛

原告魏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驾驶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下称人财保谷城支公司)。
负责人程鸿斌,系人财保谷城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海涛。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人财保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世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拥军,被告陈某,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3时50分许,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鄂F×××××轿车行至谷城县邮政局家属院内倒车时,将行人原告魏某某撞倒致伤。原告魏某某受伤后,被送到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魏某某的伤情为:右侧股骨颈骨折。于2013年9月26日出院,花医疗费21191元。出院时医嘱:1、休息3个月,扶拐下床活动;2、定期复查X片,一月一次,至骨折逾合;3、一年后据X线情况折除内固定;4、功能锻炼,不适随诊。2013年7月2日,湖北省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谷法医司鉴字(2013)第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魏某某的伤残程度为9级,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5000元。原告魏某某支付鉴定费1560元。2013年2月20日,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谷公(交)认字(2013)第1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魏某某无责。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鄂F×××××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魏某某受伤,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应对原告魏某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鄂F×××××轿车在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对原告魏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原告魏某某因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6191元(含后期治疗费5000元);2、护理费,原告魏某某要求按照住院94天,其中雇请赵安荣护理58天,支付护理费5000元,女儿魏世珍护理36天,魏世珍日平均工资为86.40元和出院休息3个月计算,考虑到原告魏某某现在已是93岁高龄老人,对其要求本院予以认可,即计算为(126天×86.40元+5000元)15886.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魏某某主张按照住院94天,每天50元计算,本院认定按照住院94天,每天20元计算为(94天×20元)1880元;4、伤残赔偿金,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0840元和伤残9级,按五年计算为(20840元/年×5年×20%)2084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魏某某主张5000元,根据原告魏某某的伤害程度,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6、鉴定费1560元,上述六项合计70357.40元。由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0726.4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0840元,护理费15886.4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50726.40元。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医疗费16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19631元,由被告陈某赔偿。因被告陈某为肇事车辆鄂F×××××轿车在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被告陈某对原告魏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某19631元。对被告其他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某50726.4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某19631元,合计70357.40元。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鄂F×××××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魏某某受伤,经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应对原告魏某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鄂F×××××轿车在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对原告魏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原告魏某某因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6191元(含后期治疗费5000元);2、护理费,原告魏某某要求按照住院94天,其中雇请赵安荣护理58天,支付护理费5000元,女儿魏世珍护理36天,魏世珍日平均工资为86.40元和出院休息3个月计算,考虑到原告魏某某现在已是93岁高龄老人,对其要求本院予以认可,即计算为(126天×86.40元+5000元)15886.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魏某某主张按照住院94天,每天50元计算,本院认定按照住院94天,每天20元计算为(94天×20元)1880元;4、伤残赔偿金,参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0840元和伤残9级,按五年计算为(20840元/年×5年×20%)2084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魏某某主张5000元,根据原告魏某某的伤害程度,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6、鉴定费1560元,上述六项合计70357.40元。由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0726.4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0840元,护理费15886.4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50726.40元。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医疗费16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19631元,由被告陈某赔偿。因被告陈某为肇事车辆鄂F×××××轿车在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被告陈某对原告魏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财保谷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某19631元。对被告其他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某50726.4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某19631元,合计70357.40元。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杨世海

书记员:任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