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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宪清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女儿抚养监护权利,约定由被告抚养监护,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王某甲也一直由被告抚养监护,由被告父母帮忙照顾。被告是电焊工,虽然以打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收入相对稳定,即使外出打工,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孩子的关爱,且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宜抚养监护王某甲,故应由被告继续抚养监护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儿王某甲及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原告自愿放弃对婚生女儿抚养监护权利,约定由被告抚养监护,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王某甲也一直由被告抚养监护,由被告父母帮忙照顾。被告是电焊工,虽然以打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收入相对稳定,即使外出打工,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孩子的关爱,且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宜抚养监护王某甲,故应由被告继续抚养监护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儿王某甲及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志华

书记员:侯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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