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夏千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任丘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某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魏某某剩余的款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款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任丘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某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付魏某某剩余的款1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款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夏千根
书记员: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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