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生于1948年4月27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75年1月11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
被告:张某丙,男,生于1972年8月,汉族,丹江口市人,农民,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洪运
书记员:姜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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