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郜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郜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郜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魏某与冯某、郜某1、郜某2、郜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魏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8元由魏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志刚 审 判 员 王海东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书记员:李少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