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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冯某、郜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郜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郜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郜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魏某与冯某、郜某1、郜某2、郜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魏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8元由魏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志刚 审 判 员  王海东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书记员:李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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