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系魏双明之父。
原告江某。系魏双明之母。
委托代理人苏根深,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系魏双明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江某诉被告韩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江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马书峰
代理审判员 杜建辉
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
书记员: 张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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